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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的问题
发布时间:2020-05-08 10:50:56
评级的法律与标准体系不健全。我国评级行业虽已有了20余年的发展历程,但国内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、法规还很不健全,相关制度只是散见于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贷款通则》和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》等,整体性差,可操作性不强,缺乏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。此外,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发布评级标准,只有人民银行发布的《信贷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》等三项标准。    
 
  分散的行政监管未形成合力。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、分业监管,存在着多个金融监管主体,各部门在各自管理的业务领域内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督管理,如人民银行履行管理征信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职责,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管理,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管理,发改委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管理。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不易形成有效的合力,导致监管重叠、监管冲突甚至监管真空的问题。    
 
  评级机构的整体实力弱。目前,我国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已经在评级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,在评级技术、人力和财力方面有了一定的积累,但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,评级机构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强。其次,我国评级市场的业务主要来自于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,总体规模依然偏小,特别是在信贷市场上,只有部分地方性银行机构采信外部评级结果。同时,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尚缺乏有效检验,各评级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严重,导致国内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。    
 
  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过度。亚洲国家的评级机构遭到外资的普遍渗入,但在日本和韩国,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尚未超过20%,标准普尔在印度评级机构CRISIL仅拥有9.57%的股份。中国政府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未包括开放信用评级业,但美国评级机构自2006年开始大规模地收购我国信用评级机构。目前,已基本控制了中诚信、联合和新世纪等中国信用评级业的龙头企业,间接占有了我国大部分的评级市场,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。